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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此完善 ${loadingTime} s您的寿险保单、意外伤害保单或健康保单的新单申请或复效申请是否曾被拒保、延期、加费或作任何形式修改?
您是否有2个以上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兄弟姐妹)在60岁前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或白血病?
您既往或目前是否发现有以下疾病或体征:肝炎、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癌前病变,白血病、甲状腺结节、乳房肿块?
过去六个月内您是否有以下症状:淋巴结肿大、进行性吞咽困难、咯血、呕血、黑便、不明原因持续发热、反复皮下出血、鼻衄、阴道异常出血、肿块、结节、包块、息肉、体重减少超过5公斤?
过去两年内您是否有做过下列检查并发现有异常的情况:肿瘤标志物、病理活检、X线、B超、钼靶、CT、MRI、PET-CT?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相关授权
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泰康在线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获取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其他服务的依据。
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5.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6.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癌症医疗保险(C款)》,本产品仅承保癌症医疗保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不承保癌症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2.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月交或者年交。选择年交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选择月交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约定的交费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3.选择月交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为保单生效日在各自然月的对应日期,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为该自然月最后一日;
4.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自保单效力中止日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因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要求保单复效的,投保人可重新申请投保新单,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新保险合同生效,不重新计算等待期;
7.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费的,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剩余部分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剩余部分保险费为零;
8.本产品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含30天)-80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9.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0.本产品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等待期为90天;
11.本产品的免赔额为0元;
12.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3.本产品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如下: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且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应赔偿金额的60%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赔偿比例为100%;
14.本产品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与癌症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额,赔付比例为100%;
15.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限定为“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16.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及津贴型给付责任);
17.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剩余部分保险费:
1)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的(年交保单):
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2)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费的(月交保单):
剩余部分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剩余部分保险费为零。
5.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1. 本产品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30天(含30天)-80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3. 本产品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等待期为90天;
4. 本产品的免赔额为0元;
5. 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本产品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如下: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偿比例为100%;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应赔偿金额的60%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赔偿比例为100%;
7. 本产品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与癌症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额,赔付比例为100%;
8. 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限定为“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9. 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及津贴型给付责任);
10.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1.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月缴或者年缴。选择年缴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选择月缴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约定的交费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12.选择月缴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为保单生效日在各自然月的对应日期,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为该自然月最后一日;
13.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4.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自保单效力中止日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因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要求保单复效的,投保人可重新申请投保新单,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新保险合同生效,不重新计算等待期;
16.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费的,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剩余部分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剩余部分保险费为零。
委 托 人: 投保人
受 托 人: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甲方 兹聘请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 甲方的 保险经纪人,委托其代为办理 甲方个人保险有关事宜,并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产品信息确认
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合同的无
等待期。
2、指定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
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
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3、续保:本产品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
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
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
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
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5、费率调整:本合同的保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而改变。
免责声明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支出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一)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的既往疾病;
(三)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
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五)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癌症医疗
费用;
(六)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癌症;
(十一)未经处方自行购药或非医院药房购药,或医生单次处方开具的超过三十天部分的
药品费用。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条款。
保险情况:被保险人过去5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未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未曾有过任何形式的人身索赔。
就医行为: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未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等)或长期服药(有规律的服药超过1个月);过去2年内未住院,医生未对我提出进一步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
健康状况:
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均未发生下列疾病或情况:良/恶性肿瘤、白血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脑梗死/脑出血、肾炎、肾功能不全、肾/输尿管结石、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瘫痪、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胆囊息肉、下肢静脉曲张、甲亢、甲状腺结节、传导性耳聋、萎缩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先天性疾病、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溃疡性结肠炎、痛风性关节炎、滥用药物史、吸烟史每日超过10支、酗酒史(酗酒是指平均每日酒精摄取量超过60克(男性)或40克(女性),每10克酒精摄取量相当于1杯(330ml)啤酒或半杯(150ml)葡萄酒或者45ml白酒)。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未发生下列症状或情况: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新生儿黄疸已治愈的除外)、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职业病、酒精中毒、其他药品中毒、智能障碍、五官/脊柱/胸廓/四肢/手指/足趾缺损/畸形或功能障碍。
女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目前不在妊娠过程中,没有乳腺囊肿/结节、卵巢囊肿、葡萄胎、宫外孕、子宫内膜异位、子宫腺肌症、子宫肌瘤、宫颈炎、阴道炎、盆腔炎、月经失调。
)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不低于2.5公斤,没有早产、窒息或缺氧史、发育迟缓、脑瘫的情况。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8-1幢1208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260428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8日
(五)业务范围: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七)联系方式:service@aibangbaoxian.com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我公司依法有权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与您投保的保险合同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您收取费用。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并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合同。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联系方式yuanyan@aibangbaoxian.com
我声明: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已经对我投保相关事项讲解清楚,我对上述内容已充分理解无异议。
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同意和接受本合同,才能够享受乙方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本合同即时生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使用本服务时,甲方确认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甲方应立即终止使用本服务。
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代收保险费、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甲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4、甲方选择使用本服务,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甲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完整的。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等。
5、甲方投保时,应使用甲方本人的账户进行保险费支付或者由甲方授权委托的其他人账户进行保险费的支付,当甲方所投保险险种发生退保时,所退保的保险费用将会退回保险费原支付账户中
6、使用本服务过程中,甲方对发出的所有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操作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若甲方在合同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使用本服务;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甲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8、甲方同意并认可,使用本服务时如因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提供本服务,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为能享受优质保险经纪服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以在所有合作的平台向甲方展示相关信息(包括投保信息在内的字段、数据、信息等)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乙方可与合作机构分享并使用上述信息。
10、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订单关联网站的条款、合同、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经纪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对此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0428000000800
(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8-1幢1208室
(3)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5)咨询方式:service@aibangbaoxian.com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办理投保手续、代收保险费、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为了提供本服务,乙方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采集、获取或在系统内保存所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须严格确保甲方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4、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银保监会要求暂停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甲方需及时补充更正信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5、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三、附则:
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或行业惯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授权委托书及代扣服务协议
授权委托书
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本人授权爱邦在本人投保保险产品时,为本人办理投保产品方案手续,授权爱邦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起持续代扣款指令,缴纳该保险的期缴保险费。
爱邦代扣服务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爱邦与爱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代扣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用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用户与爱邦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加粗加下划线部分的内容。您如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橙易保管家”进行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用户授权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服务的定义:是指爱邦根据您的授权,执行您委托爱邦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起的扣款指令,从而为您提供的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您确认使用本服务的意思表示出自您的真实意愿;同时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爱邦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均由您承担。
(二)您同意承诺不会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目的或者侵犯其他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爱邦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您的行为给爱邦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您授权爱邦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爱邦终止提供本服务后,有权保留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您理解并同意,爱邦在接到您授权发起的代扣指令后,即视为您授权爱邦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从您选定的扣款渠道中扣取期缴保险费指定款项,扣款额以爱邦提供的电子数据或者单证为准。
(五)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更换绑卡方式或绑定银行账户的发卡行,爱邦仍会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代扣指令以您更改后的扣款银行卡信息为准。
(六)您理解并同意,扣款时间即为期缴保费缴付时间至付款宽限期期间内,您有权在扣款时间前任意一天通过解绑来撤销本次授权,解绑意味着该保单本次及未来的代扣指令将不会被发起。
(七)您应当于期缴保费缴付时间前将足额保险费存至授权账户内。因授权账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您同意爱邦保险在付款宽限期届满之前,可多次安排扣款。如因授权账户内无足够余额或其他非爱邦原因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爱邦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您提供的授权账户信息错误而导致的误扣,您需承担相关责任。
(八)您对爱邦代扣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前往“橙易保管家”微信公众号咨询或投诉。
(九)爱邦对您的注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在必要时爱邦有权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爱邦的监管机关及合作银行等。
(十)爱邦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代扣服务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的正常使用。
(十一)爱邦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或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您在爱邦留存的资料或交易信息等。
(十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爱邦在提前邮件通知您或在网站公告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爱邦将通过短信通知保障期间内您代扣变更事宜。爱邦在终止提供本服务后,若发现您之前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行为,给爱邦造成损失的,则爱邦仍可据此要求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权利。
(十三)爱邦负责向您提供代扣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爱邦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限、修改及中止
(一)本协议自用户选择接受或使用本服务后开始生效,本服务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终止,若用户选择不终止,则视为用户同意爱邦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扣款尝试,一旦扣款成功,爱邦将为用户开通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自动期缴代扣服务。
(二)用户有权在任意时间通过关注“橙易保管家”微信公众号咨询解除自动期缴代扣作为服务终止,终止本服务后,爱邦将停止向用户提供本服务,用户需手动续缴保费。若用户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终止。在选择终止本服务前已经委托爱邦自动期缴代扣扣款的指令仍然有效,爱邦对于基于该指令扣除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爱邦将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爱邦公司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您提示修改内容。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爱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适用爱邦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和通行的商业惯例。本服务协议未规定部分依照《经纪委托合同》及相关附属规则予以履行;本协议与《经纪委托合同》及相关附属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政策所称“爱邦保险经纪”是指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公司。
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8-1幢1208室。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爱邦保险经纪的业务是建立在与客户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爱邦保险经纪通过爱邦保险经纪平台收集您的部分信息。为了使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能得到机密保障,爱邦保险经纪采用下述关于信息保护政策:
1.本平台收集的信息范围仅限于爱邦保险经纪认为对了解您的财务需求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以便爱邦保险经纪为您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科技和保险服务;
2.爱邦保险经纪尽力确保对您的信息记录是准确和及时的
3.爱邦保险经纪平台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爱邦保险经纪职员获取、泄露您的信息;
4.任何第三方,在没有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您的个人信息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爱邦保险经纪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鉴此,爱邦保险经纪制定了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向您说明,爱邦保险经纪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规则。请您在使用爱邦保险经纪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前,务必仔细阅读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您需在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一旦您开始使用爱邦保险经纪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的存储
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七、您的权利
八、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
九、如何联系爱邦保险经纪
一、适用范围
(一)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适用于您通过爱邦保险经纪旗下网站、微信公众号、H5、小程序(以上合称“爱邦保险经纪平台”)等申请爱邦保险经纪产品或服务,如保险产品的购买与激活、保单查询与批改、理赔服务申请、个人权益查看等。
(二)您也可能通过其他网站链接访问爱邦保险经纪平台,我们建议您查看该等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他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该等网站对您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方式
1.您主动提供的信息:您在产品或服务页面中主动填写的信息、申请产品或服务时、参与网络社区讨论时、投诉与咨询,就爱邦保险经纪的服务与我们联系时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您在使用我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您的交易和活动信息。
2.我们主动采集的信息:在您使用爱邦保险经纪平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会收集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他访问设备发送给我们的信息。3.我们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在取得您同意的前提下,我们还可能从爱邦保险经纪合作伙伴、信用机构及经您授权而合法留存您的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获取您的相关信息。
4.第三方服务商与第三方插件:您知晓,我们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可能会部署第三方插件,例如软件开发工具包SDK、部署统计分析工具等,该类插件可能会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可能会在平台上为您提供其他第三方产品或服务,该产品或服务可能会收集您与产品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爱邦保险经纪仅会出于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
1、帮助您成为爱邦保险经纪平台的注册用户
为成为爱邦保险经纪平台的注册用户,您需要提供手机号码进行账户注册并创建密码;您可授权第三方(包括微信、QQ、支付宝)注册的账户登录爱邦保险经纪平台,我们会获取您的昵称、头像。如果您仅需使用浏览、搜索等基本服务,您不需要成为爱邦保险经纪的注册用户。
2、向您提供保险产品或服务需要
2.1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等要求,当您向爱邦保险经纪申请投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时,我们会收集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2除上述基本信息外,我们还需获取额外获取您的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您知晓并同意,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不同,相应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也不同,如机动车保险,需您的车辆行驶证信息、车牌号、银行卡信息等。如航空类意外保险,需您的航班信息、客票号、护照号等;如信用保证保险,可能需您的银行卡、通讯录授权、常用联系人名字、关系、联系方式、居住城市地址、活体检测照片,以及您的个人征信信息、信用信息等。
2.3爱邦保险经纪平台可能会提供上述险种相关增值服务,如健康管理、家庭财产维修、出行信息服务、车辆管理服务等,相关增值服务需收集相应信息,如健康状况信息、房屋等财产信息、航班信息、车辆信息等。本项服务为附加业务功能服务,您可拒绝收集相关信息,但不影响您使用基本业务功能服务。
3、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您知晓,爱邦保险经纪为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需遵循互联网及金融监管等要求,如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实名制管理义务、保险交易可回溯管理等。这些法定义务要求需收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投保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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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展示
为改善爱邦保险经纪的产品或服务、向您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搜索及交易服务,爱邦保险经纪可能会根据您的基本信息、在爱邦保险经纪享受服务产品的信息、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位置信息,提取您的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位置信息等特征,向您做产品、信息和广告的个性化展示和推荐。如果您不想接收爱邦保险经纪给您推送的定向信息,您可随时通过相应产品页面的取消或者其他拒绝的按钮进行取消
5、推荐产品或服务为了向您更好的提供的服务,您授权爱邦保险经纪使用您的手机号、设备号,向您提供推荐保险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当前申请的产品,及爱邦保险经纪的其他保险产品。如您不愿意接收此类产品的推荐服务,可选择拒绝继续接收,如通过回复短信“退订”等方式操作。
6、提供客户服务及进行投诉
当您与爱邦保险经纪联系时,爱邦保险经纪可能会保存您的通信/通话记录和内容、您留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与您联系或帮助您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爱邦保险经纪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您授权爱邦保险经纪,将您提供给爱邦保险经纪的信息、享受爱邦保险经纪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爱邦保险经纪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如设备号、姓名、手机号,用于爱邦保险经纪关联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您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3、对爱邦保险经纪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爱邦保险经纪会采取措施,要求他们按照法律法规、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爱邦保险经纪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
(三)公开披露
除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会脱敏展示中奖者手机号或账户登录名外,原则上,爱邦保险经纪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如确需公开披露,爱邦保险经纪会向您告知公开范围、信息、目的,并征得您的同意。
(四)委托处理
为提高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信息处理成本,或提高信息处理准确度等,爱邦保险经纪有可能委托外部服务方对您的个人信息进程处理。爱邦保险经纪会要求信息处理受托方遵循信息安全保密义务,如签署协议、审计等方式。在委托关系终止时,受托方需删除或销毁您的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的存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爱邦保险经纪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如爱邦保险经纪需向境外传输您的个人信息,则会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安全影响评估等。
爱邦保险经纪将在实现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间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或允许在更长的期间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当您的个人信息超出我们的保存期限后,我们会进行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爱邦保险经纪非常重视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会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尽最大合理努力使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权限管理、限制访问、加密处理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监控操作情况等措施。
请您妥善保管您的注册账户、密码及其他身份信息。一旦您泄露该信息,如可能 会对您有不利影响。您可立即与爱邦保险经纪或相关方联系,以最小化损失。
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爱邦保险经纪重视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如您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务必请您监护人仔细阅读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在提供个人信息前,获得您的监护人的同意
七、您的权利
您明确知晓并同意,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您对个人信息拥有合法的查阅、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权。与此同时,您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与爱邦保险经纪需要遵循的监管义务相违背,也不得超出下列合法需求范围外。
(一)查阅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与爱邦保险经纪联系,核实爱邦保险经纪是否持有您的个人信息,并查阅您的个人信息。如爱邦保险经纪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您可以要求爱邦保险经纪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爱邦保险经纪违反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爱邦保险经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与您的约定,向第三方转让、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的,如您要求删除,我们应立即停止共享、转让行为,并通知第三方及时删除。
3、爱邦保险经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且您要求删除的。爱邦保险经纪应立即停止披露行为,且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信息。
4、您可以通过本政策第十条所述的方式联系爱邦保险经纪,请求删除个人信息。我们会积极响应您的请求,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三)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
您可以通过关闭功能设备、注销账户等方式撤回您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请您理解,当你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的服务。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个人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爱邦保险经纪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八、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
爱邦保险经纪可能适时修订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一旦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内容
发生变更,爱邦保险经纪会于爱邦保险经纪官网(网站:www.aibangbaoxian.com)
公布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通过显著的方式通知您。若您在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爱邦保险经纪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约束。
九、如何联系爱邦保险经纪
任何与您个人信息有关的请求或投诉,请发送电子邮件至cs@aibangbaoxian.com或者拨打客服热线:400-668-4077,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或者投诉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核查及处理。
我(我们)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且我(我们)提供的任何资料真实有效;
我们(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本次投保申请中登记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属实。
保险人提供的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条款我(我们)均已明确知晓;
对保险人的投保单、体检表中提出的各项内容以及保险人制定医院检查被保险人健康时的各项询问,已按规定如实详细地填写回答,如有违反本条承诺,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授权你公司及你公司授权的合作机构可以从任何组织(包括你公司授权合作机构的合作方)、单位、个人就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医疗评估及测试(指医疗检查)和财务评估,本人对应授权前述组织、单位、个人向你公司提供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用于审核本投保单及本投保单有关理赔申请的依据,你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我(我们)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本人授权你公司委托本人开户银行对指定账户按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划转首期、续期保险费以及转账方式将保险金、退保金、退保费等给付转入指定账户,若本人指定账户发生变更,及时联系贵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致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持续有效,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投保人承担。
本人已理解泰康集团基于落实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客户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工作要求,并 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将收集和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本人提供给泰康集团的个人信 息、本人享受泰康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含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泰康集团为实现 上述目的,根据本条款约定向合法取得本人授权的第三方查询、收集的本人个人信息;本人理解并认可 上述信息与泰康集团向本人提供服务密切相关。 本人已理解“泰康集团”是指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泰康集团收 集的本人信息将向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泰康集团各公司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合作机构 披露、共享,用于为本人提供服务、产品推介、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泰康集团及其合作机 构对本人个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基于上述理解,本人授权泰康集团基于上述目的、按照上述的方式和规则,收集、使用本人上述个人信 息。 本人承诺向泰康集团提供的个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泰康集团向合作机构对本人的个人信 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验,并承担因个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责任。本条款自本单证 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人同意贵司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获取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贵司及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本产品选择按月支付保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我们催告之日次日零时起30日(含第30日)内补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在催告之日次日零时起30日(含第30日)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该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合理医疗费用,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非医院或者非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定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特定疾病定义中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肌营养不良症、亚历山大病、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约定的情况除外);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妊娠(不含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齿、义肢、义眼、义乳、眼镜或者隐形眼镜等)及其安装费用;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未获得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或者药物;
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子宫体腔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名词释义详见产品条款对应释义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投保、复效时被拒保、延期、加费或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健康异常做过下列检查并发现有异常的情况:肿瘤标志物、病理活检、X 线、B 超、钼靶、CT、MRI、PET-CT?
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史或者医生建议我住院治疗或手术?
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健康异常: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白血病、精神疾病、失聪、语言功能丧失、肢体缺损?
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循环及呼吸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心肌病、心力衰竭、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高血压、心律失常、心动过速、心动过缓、;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咯血?
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垂体疾病; 重症肌无力、紫癜症、甲状腺疾病、类风湿性疾病?
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泌尿及消化系统疾病:尿毒症、肾病、血尿、肾炎;肝炎、肝硬化、慢性萎缩性胃炎、肠息肉、胰腺疾病、便血?
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神经性疾病:癫痫、脊髓病变、帕金森病、慢性酒精中毒?
目前从事高危职业,工种属于《泰康在线高危职业分类表》中所列种类。
(被保人为 30 天-3 周岁时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早产、难产、过期产?出生体重是否低于 2 公斤?是否有窒息或缺氧史?是否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畸形?是否有体重不增或增长缓慢?
(被保险人为女性时需确认)被保险人是否被医生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
分娩;
急性呼吸系统疾病;
急性肠胃炎、急性阑尾炎;
胆结石经治疗后一年以上未复发;
胆囊息肉已手术切除且病理结果为良性;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 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 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 进行查询。
二、产品说明
1.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C 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2.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月缴或者年缴:
(1)选择年缴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选择月缴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约定的交费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约定 交费日为保单生效日在各自然月的对应日期,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为该自然月最后一日。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 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起 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自保单效力中止日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要求保单复效的,投保人可重新申请投保新单,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新保险合同生效,不重新计算等待期;
3. 本产品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 30 天(不含 30 天)-60 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 18 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5.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 300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 600 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600 万元;
6.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如下: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偿比例为 100%;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照应赔偿金额的 60%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保险公司按买,赔偿比例为100%;
7.本产品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额,赔偿比例为 100%;
8. 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 15 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10. 本产品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产品等待期为 30 天(含犹豫期);
11. 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限定为“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12. 本产品年度免赔额为 1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13.本产品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的生效日以保险人另行签发的保险单的日期为准。
三、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和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过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的(年缴保单):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费的(月缴保单):剩余部分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剩余部分保险费为零。
5.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 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 务;(4)与本人联络;
6. 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 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委 托 人: 投保人
受 托 人: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甲方 兹聘请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 甲方的 保险经纪人,委托其代为办理 甲方个人保险有关事宜,并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伤病;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 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指定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普通部。
续保:本产品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扣除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费率调整:本合同的保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而改变。
犹豫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含第15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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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详细条款请参阅保险合同,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黑牛保险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系黑牛保险的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关于使用黑牛保险的产品及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黑牛保险在此特别提醒,请您认真、仔细阅读本协议。一旦您选择接受黑牛保险提供的服务或注册成为黑牛保险用户,则视为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若您不理解、不接受本协议,请立即离开黑牛保险。
1.定义
1.1黑牛保险:指黑牛保险网站、黑牛保险手机软件、黑牛有钱网站、黑牛有钱手机软件、黑牛保险的运营商、以及黑牛有钱的运营商中的一个或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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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黑牛保险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如下顺序决定:
(1)按照黑牛保险与用户之间关于该次交易的单独约定;
(2)按照黑牛保险在物流配送前关于该次交易物流费用的公示或通知;
(3)按照与该次交易相关的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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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牛保险为要求用户承担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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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对于地震、台风、水灾、海啸、雷电、火灾、瘟疫、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敌对行为、暴动、罢工、停止供应主要服务、电力中断、政府管制或其它类似事件以及不可抗力,致使黑牛保险不能按约履行本协议,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黑牛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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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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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
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隐私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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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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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资料信息和支付信息、更改您的密码、添加安全信息或关闭您的账户等,您可以通过访问个人账户的管理页面行此类操作。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访问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访问请求。
对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只要我们不需要过多投入,我们会向您提供。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问权,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
(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正。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中罗列的方式提出更正申请。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更正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更正请求。
(三)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四)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见本政策“第一部分”)。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给予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变更请求。
当您收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收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如果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随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
(1)使用短信或电子邮件中的退订;
(2)若您无法使用(1)中的方式取消,您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要求退订我们的商业广告,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取消请求。
(五)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
您随时可注销此前注册的账户,您可以访问个人账户管理页面注销您的账户。
在注销账户之后,我们将停止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service@heiniubao.com,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获取请求。
(七)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我们也将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
(八)第三方信息处理
在您明确同意将信息交给第三方以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若您想要变更、删除第三方所保有的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向第三方发送变更、删除您个人信息的通知,亦可要求有约养老为您向第三方转达变更、删除您个人信息的通知。
但您知晓并认可,除有约养老的关联公司外,第三方是否变更、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不受有约养老的控制。您承诺,只要有约养老向第三方共享、转让或披露您个人信息之时不违反法律法规,您与第三方之间就您个人信息产生的纠纷,您不会要求有约养老承担相应责任,但有约养老将配合您的合理维权。
(八)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做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有约养老产品页面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申诉。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不得创建自己的用户账户。
对于经父母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尽管当地法律和习俗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不同,但我们将不满 18周岁的任何人均视为未成年人。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
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3、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4、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我们还会将本政策的旧版本存档,供您查阅。
本《隐私政策》是有约养老系列产品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
因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如您不接受有约养老基于本协议采集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或者您不明白或不接受本《隐私政策》的内容,有约养老客观上将无法为您提供后续服务。
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10月。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子邮件:service@heiniubao.com
电 话:010-80930710